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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288号

戴庆凤诉朱双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戴庆凤,朱双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288号

原告:戴庆凤,女,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代理人:曹尚锁,安庆市宜秀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双全,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受理原告戴庆凤诉被告朱双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庆凤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双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戴庆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庆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庆凤负担(免交)。

代理

审判员  刘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姚婷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