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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执字第00062号

张云利与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董家河煤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云利,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董家河煤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澄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张云利,女。被执行人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董家河煤矿分公司。董家河煤矿分公司负责人吴兆军。委托代人孙俊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云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董家河煤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董家河煤矿分公司已履行(2012)澄劳案字第34号裁决书的全部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澄劳案字第3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峥嵘

审判员  李宏宪

审判员  王海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成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