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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执字第00069号

王生富与张西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生富,张西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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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执字第00069号

申请执行人:王生富,男。

被执行人:张西宁,男。申请执行人王生富与被执行人张西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富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生富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西宁清偿欠款64000元及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银��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至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西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西宁已给付申请人王生富欠款30000元,剩余34000元双方当事人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达成执行和解,即被执行人张西宁于2015年2月13日前给付申请人10000元,剩余24000元及逾期利息于2015年5月1日前付清,后因被执行人张西宁外债过多,于2015年2月12日交来5000元,申请人王生富同意被执行人张西宁将剩余5000元与和解的24000元及逾期利息于2015年5月1日前交清,被执行人张西宁已将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860元交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张西宁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款义务,申请人王生富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凤贵

审判员  王树理

审判员  杨海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富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