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62号
原告:戚伟林,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辉,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第三人:丁会,女,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尘,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戚伟林诉被告蒋辉、第三人丁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存领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