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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62号

戚伟林与蒋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20-12-07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戚伟林;蒋辉;丁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62号

原告:戚伟林,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辉,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第三人:丁会,女,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尘,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戚伟林诉被告蒋辉、第三人丁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存领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