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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253号

徐倩与周水珍、强金杨、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倩,周水珍,强金杨,陈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253号

申请执行人:徐倩,女,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周水珍,女,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强金杨,男,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陈兵,男,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08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周水珍、强金杨、陈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水珍、强金杨、陈兵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水珍、强金杨、陈兵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兵在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三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 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