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253号
申请执行人:徐倩,女,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周水珍,女,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强金杨,男,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陈兵,男,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08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周水珍、强金杨、陈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水珍、强金杨、陈兵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水珍、强金杨、陈兵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兵在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三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 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