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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00015号

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庞骏、李荣排除妨害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庞骏,李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镇远县舞阳镇西门街。法定代表人秦江永,男,系该信用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光元,系该信用联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庞骏,男,贵州省镇远县人。被执行人李荣,女,贵州省镇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庞骏、李荣排除妨害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庞骏、李荣已于2015年3月6日前自行搬离位于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都坪分社新办公楼二楼房屋内的私人物品,现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镇执字第00015号案执行完毕。

审判员 吴  志  广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许学俊(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