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296号原告肖兴旺,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杨义生,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兴旺诉被告杨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兴旺于2015年3月9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兴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肖兴旺负担。
审判员 张 宾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傅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