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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鄄执字第474-2号

陈龙龙、张新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20-06-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龙龙;张新建;张理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鄄执字第474-2号申请执行人陈龙龙,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大专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张新建,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现在山东省郓州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理领,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鄄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住鄄城县。公民身份证号吗:372929197512130036。申请人陈龙龙申请执行张新建、张理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民一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龙龙于2014年9月12日向我院执行,同日我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诉讼期间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理领位于鄄城县××东××路南鄄城味精厂家属院房产(房产证:房权证2005第10368号)予以查封。现需继续查封该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理领所有的座落于鄄城县青年路东段路南鄄城味精厂家属院房产一处(房产证:房权证2005第10368号)。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张理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王思军

审判员 李玉景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银 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