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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131-1号

潘悦华等与谷建平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悦华,陈克文,陈礼善,谷建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潘悦华,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克文,男,192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礼善,男,193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谷建平,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悦华、陈克文、陈礼善与被执行人谷建平生命权纠纷的(2010)威民一终字第381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500元,其中1242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威民一终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7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旭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长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