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崔某。
被告:李某,现在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受理原告崔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月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聪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