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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少民初字第104号

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崔某。

被告:李某,现在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受理原告崔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月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聪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