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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阎执字第00514—2号

崔小东与景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小东,景强勇,李淑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阎执字第00514—2号申请执行人崔小东,男。被执行人景强勇,男。被执行人李淑侠,女。本院在执行崔小东与景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阎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景强勇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崔小东50000元,负担执行费65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淑侠在西飞保育院有工资收入,遂依法提取其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自2015年3月始)清偿债务。经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人通报,申请执行人崔小东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4)阎执字第00514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牛登富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江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