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059号原告王××,女。被告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 满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骏华 来自
王××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059号原告王××,女。被告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 满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