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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2059号

王××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059号原告王××,女。被告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 满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