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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戚催字第15号

河南省亚龙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李东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河南省亚龙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戚催字第15号申请人河南省亚龙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须水工贸园区珠江路。法定代表人李东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河南省亚龙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20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1020005222844524,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17日,收款人为常州天赋达运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市戚墅堰支行,持票人河南省亚龙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省亚龙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阮俊慧

代理

审判员  戴晓婷

人民陪审员  朱菊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健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