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75号
原告:许菁菁,女,199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董玉梅,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巨道,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曾庆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菁菁诉被告马巨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菁菁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菁菁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菁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菁菁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夏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