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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227号

赵立峰与李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21-02-26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立峰;李兆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227号

原告:赵立峰,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代理人:王吉武,齐河焦庙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兆军,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原告赵立峰与被告李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珍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立峰及委托代理人王吉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兆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立峰诉称,2014年11月27日,被告李兆军借我现金30000元,并给我书写欠条一份,其借款用途为承包建筑。被告借款时承诺用几天就还款,但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具状起诉,要求被告李兆军偿还我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兆军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被告李兆军向原告赵立峰借款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李兆军偿还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欠条、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赵立峰与被告李兆军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李兆军理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兆军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兆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立峰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兆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珍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石庆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