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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执恢字第00002号

谢启峰与李立鹏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启峰,李立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潼执恢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谢启峰,男,1964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潼关县秦东镇西北村四组。被执行人李立鹏,男,1973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潼关县秦东镇凹里村三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启峰与被执行人李立鹏合伙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68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李立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立鹏将自己所有的吉利牌小轿车折抵,并再行给付申请人55000元后,该案一次性到头。但被执行人再给付了25500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2015年3月4日,申请人谢启峰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并提供了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李立鹏自觉给付了29500元案件款。现该案的所有执行标的已实际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海瑛

审 判 员  侯 勇

代理

审判员  党 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廖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