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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163号

田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田某,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巴彦县巴彦镇。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巴彦县巴彦镇。本院依法受理的田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

一、田某与刘某某共有的巴房权证字第1528**号房屋归刘某某所有,双方协议作价80,000.00元,刘某某给付田某该房屋协议作价80,000.00元的一半价款40,000.00元整(此款已给付);

二、刘某某给付子女抚养费750.00元(截止2014年12月30日,即一个半月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4)巴民一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