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0559号原告吉淑香。被告黄玉莲。
原告吉淑香与被告黄玉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玉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孔祥超 关注公众号“”
吉淑香与黄玉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0559号原告吉淑香。被告黄玉莲。
原告吉淑香与被告黄玉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玉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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