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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0559号

吉淑香与黄玉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吉淑香,黄玉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0559号原告吉淑香。被告黄玉莲。

原告吉淑香与被告黄玉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玉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孔祥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