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628号原告胡明生。被告白炜。被告天津华创天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仁爱濠景庄园仁景园11-1号。法定代表人白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生与被告白炜、天津华创天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明生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胡明生担负。
代理
审判员 赵志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