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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执字第1843-1号

江苏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贾祥宝物业服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贾祥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执字第1843-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吉田商务广场B220号。负责人李岱容,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贾祥宝。申请执行人江苏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贾祥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769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贾祥宝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依法向徐州市各大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贾祥宝的银行存款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依法向徐州市产权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贾祥宝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贾祥宝名下虽有房屋,但根据本案的执行标的,本院对贾祥宝名下的房屋暂时无法处理。4、本院依法向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贾祥宝的车辆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贾祥宝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云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卢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