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保字第156-1号
申请人:杨少宝,男。
被
申请人:李英彩,女。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莒民保字第15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由日照市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停放于莒县浩宇停车场内的鲁LCP6**号牌轿车一辆的扣押。
审判员 李玉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冬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
杨少宝与李英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保字第156-1号
申请人:杨少宝,男。
被
申请人:李英彩,女。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莒民保字第15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由日照市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停放于莒县浩宇停车场内的鲁LCP6**号牌轿车一辆的扣押。
审判员 李玉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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