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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308号

申请人李红波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红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308号

申请执行人:李红波,男,197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世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鹏,男,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李红波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碑民初字第04796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91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7914.4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碑民初字第047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