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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893号

范某甲诉范某乙抚养费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89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893号

原告:范某甲,女,住隆昌县。

法定代理人:程某某(系原告的母亲),女,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

被告:范某乙,男,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甲诉被告范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甲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先俊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苏长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