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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民二初字第33号

始兴县国泰家私城与江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始兴县国泰家私城,江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二初字第33号

原告:始兴县国泰家私城。地址:始兴县太平镇。经营者:彭行炳,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代理人:侯燕婷,女,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始兴县国泰家私城职员,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告:江冰,男,汉族,1985年7月9日出生,住始兴县太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始兴县国泰家私城诉被告江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始兴国泰家私城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全部支付清家私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始兴县国泰家私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始兴县国泰家私城负担。

审判员  曾世德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罗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