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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印执字第00031号

马胜利申请执行杨双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胜利,杨双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印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马胜利,男。被执行人杨双增,男。马胜利申请执行杨双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印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胜利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9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9日依法立案,于同日向杨双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马胜利支付案件款25725元,案件受理费265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90元,但被执行人杨双增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杨双增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杨双增银行存款26280元。向马胜利支付案件款25725元,案件受理费265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90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铜印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艳丽

审 判 员  樊长远

代理

审判员  宋 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任白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