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474号原告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崇桂新村23幢704室。法定代表人陈诏颖,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水,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衍新,男,汉族,45岁。
原告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衍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邓衍新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黄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