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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诉前保字第058号

葛福荣与张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福荣,张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58号申请人葛福荣,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申请人张康,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人葛福荣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张康驾驶的“皖CG49**”号“五菱”牌小型客车一辆,并已提供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葛福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康驾驶的“皖CG49**”号“五菱”牌小型客车一辆。扣押期间交由怀远县红丰停车场负责人邵勤俭负责看管。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新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