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58号申请人葛福荣,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申请人张康,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人葛福荣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张康驾驶的“皖CG49**”号“五菱”牌小型客车一辆,并已提供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葛福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康驾驶的“皖CG49**”号“五菱”牌小型客车一辆。扣押期间交由怀远县红丰停车场负责人邵勤俭负责看管。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新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