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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02356号

原告徐某与被告某县某管理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县某管理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2356号原告徐某,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被告某县某管理站,址地大荔县城关镇东大街58号。法定代表人兰某,系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于某,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站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某县某管理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艳妮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