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2356号原告徐某,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被告某县某管理站,址地大荔县城关镇东大街58号。法定代表人兰某,系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于某,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站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某县某管理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艳妮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