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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119号

原告候建军与被告肖务英、盛金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候建军,肖务英,盛金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候建军,男。被告肖务英,女。被告盛金玉,女。

原告候建军与被告肖务英、盛金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义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候建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候建军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建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候建军负担。

审判员 义 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安素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