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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终字第107号

曲子高与卜娟玺、王定宁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曲子高,卜娟玺,王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曲子高,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高中文化,山东省莱州市人,个体户,现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委托代理人姜修欣,宁夏张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卜娟玺,男,汉族,1984年10月7日出生,甘肃省静宁县人,住甘肃省静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宁定,男,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

上诉人曲子高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曲子高以原裁定处理正确为由,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曲子高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曲子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晓红

审 判 员  王 彤

代理

审判员  苟改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