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3258号
原告:张秉林,男,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浩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21号恒佳尊者汇1幢2单元14层21403号。
法定代表人:周钢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秉林与被告陕西浩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秉林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秉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秉林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秉林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英俊
审 判 员 张晓洁
人民陪审员 唐金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彭 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