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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一初字第152号

陈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青海省门源县人。被告高某,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云生旭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郝园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