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66号原告任某,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齐某,女,现年45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长 周新琦
审判员 朱瑞生陪审员 范增录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文博 来源:百度搜索“”
任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66号原告任某,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齐某,女,现年45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长 周新琦
审判员 朱瑞生陪审员 范增录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文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