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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66号

任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20-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66号原告任某,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齐某,女,现年45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长  周新琦

审判员  朱瑞生陪审员  范增录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文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