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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42号

王肖肖与刘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肖肖,刘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42号

申请执行人:王肖肖。

被执行人:刘洋。执行依据:(2014)东民初字第28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7066元。执行情况:王肖肖与刘洋离婚纠纷一案,王肖肖申请执行判决生效后12个月内的抚养费706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交清了该段时间的抚养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王肖肖申请执行(2014)东民初字第286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12个月内抚养费7066元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