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42号
申请执行人:王肖肖。
被执行人:刘洋。执行依据:(2014)东民初字第28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7066元。执行情况:王肖肖与刘洋离婚纠纷一案,王肖肖申请执行判决生效后12个月内的抚养费706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交清了该段时间的抚养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王肖肖申请执行(2014)东民初字第286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12个月内抚养费7066元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