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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刑执字第85号

杨胜利犯贪污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银刑执字第85号罪犯杨胜利,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6日作出(2000)石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胜利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12月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宁刑执字第17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6年2月21日经本院以(2006)银刑执字第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8年2月25日经本院以(2008)银刑执字第15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0年7月15日经本院以(2010)银刑执字第57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6月9日经本院以(2012)银刑执字第71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4年12月11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代表吴允新、刘涛,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杨桦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胜利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胜利自投入改造以来,经监狱管教干部的教育,能深刻反省自己所犯罪行,认真悔罪,服从管教,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及家庭所带来的危害,改造态度端正,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2年第三季度表扬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杨胜利予以减刑。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罪犯杨胜利符合有期徒刑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呈报的该犯在服刑期间的罪犯评审表、思想汇报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明,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杨胜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胜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自2002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 昕

审判员 施 蔚

审判员 王文花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