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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004号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等与张安印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张安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西安市风城8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房旭刚,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国际港务区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张安印,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骞村村民,住该村五组1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14)16-2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张安印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2014年9月,张安印占用灞桥区新筑街道骞村五组7.87亩土地(南北宽54.5米,东西长96.26米),修建仓库厂房及其他设施,建筑面积5246平方米。现地内已建有仓库厂房及其他设施,违法事实已形成。被执行人所占土地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市国土发(2014)16-2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正确。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市国土发(2014)16-2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4)16-2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爱芳

代理

审判员  王德宁

代理

审判员  田 雷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薛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