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783号
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莹。
委托代理人:李梦桦。
被告:蒋启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启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禹伯森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代
书记员 俞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