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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催字第2号

潍坊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守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20-10-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潍坊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奎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潍坊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潍坊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00005123880737,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3日,到期日为2014年10月3日,票面金额为30000元,付款行浦发潍坊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山东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道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潍坊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庆胜

审 判 员 宋春萍

审 判 员 徐 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代

书记员 韩力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