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奎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潍坊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潍坊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00005123880737,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3日,到期日为2014年10月3日,票面金额为30000元,付款行浦发潍坊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山东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道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潍坊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庆胜
审 判 员 宋春萍
审 判 员 徐 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代
书记员 韩力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