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民行非字第4号申请机关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被申请人李得桂。申请机关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诉被申请人李得桂行政补偿决定一案,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9日以补偿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机关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机关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回对李得桂民政房补决(2014)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案件审查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申请机关负担。
审判长 刘 华
审判员 冯 英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吕秀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