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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594号

四川川弓建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川弓建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陈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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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594号原告四川川弓建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建设西路46号。法定代表人罗显金,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坤。被告陈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川弓建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川弓建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川弓建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川弓建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四川川弓建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红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意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