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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429号

张如新与吕进、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如新,吕进,杨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429号

原告:张如新,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吕进,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杨梅,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受理原告张如新诉被告吕进、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如新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玫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朱雅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