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429号
原告:张如新,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吕进,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杨梅,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受理原告张如新诉被告吕进、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如新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玫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朱雅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