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5)鄂蔡甸恢执字第00003号潘龙:何天宇、胡磊、童国安:关于申请执行人潘龙与被执行人何天宇、胡磊、童国安健康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何天宇、胡磊、童国安已履行完全部义务。故该案执行结束。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