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00248号

竭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竭某某,陆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竭某某,女,生于1975年7月9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住南郑县牟家坝镇寨沟村二组。被告陆某某,男,生于1968年12月29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住南郑县牟家坝镇寨沟村二组。本院在审理竭某某诉陆某某离婚纷一案中,原告竭某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行为是自愿的,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竭某某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刘  莹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风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