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竭某某,女,生于1975年7月9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住南郑县牟家坝镇寨沟村二组。被告陆某某,男,生于1968年12月29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住南郑县牟家坝镇寨沟村二组。本院在审理竭某某诉陆某某离婚纷一案中,原告竭某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行为是自愿的,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竭某某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刘 莹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风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