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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774号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774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8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毛庄镇后营村42号。

被告:杨某某,女,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毛庄镇石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0元,共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乾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石佳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