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阴执字第000193号申请执行人任振华,男,汉族,1955年4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亚琴,女,汉族,1958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董万军,男,汉族,1968年1月17日出生。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对任振华、黄亚琴与董万军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阴民初字第005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振华、黄亚琴于2014年12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任振华、黄亚琴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4)华阴执字第00019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 勇
代理
审判员 刘江龙
代理
审判员 崔蕊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