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267号
申请执行人:寇兴顺,成年,个体。被执行人营口锦冠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青花大街东外环(庄林路)交通岗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刘国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178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海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永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