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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267号

寇兴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寇兴顺,营口锦冠重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267号

申请执行人:寇兴顺,成年,个体。被执行人营口锦冠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青花大街东外环(庄林路)交通岗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刘国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178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海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永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