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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梁子湖执字第00015号

张宏、周克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20-07-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宏;周克家;何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梁子湖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张宏,女,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被执行人周克家,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何燕,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宏与被执行人周克家、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委托本院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1月19日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分期履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永华

审判员  赵友春

审判员  陈绪同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