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梁子湖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张宏,女,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被执行人周克家,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何燕,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宏与被执行人周克家、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委托本院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1月19日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分期履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永华
审判员 赵友春
审判员 陈绪同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