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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民一初字第02578号

杨某才与丁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杨某才,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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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蒙民一初字第02578号

原告:杨某才,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初中毕业,蒙城县逍遥中路正大洗染店业主。

被告:丁某,女,汉族,1966年12月24日,小学毕业。

委托代理人:丁毅,系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伟,男,汉族(与丁某系母子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才与被告丁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才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才撤回起诉。��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张文良

代理

审判员  薛少华

人民陪审员  马骏驰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