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蒙民一初字第02578号
原告:杨某才,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初中毕业,蒙城县逍遥中路正大洗染店业主。
被告:丁某,女,汉族,1966年12月24日,小学毕业。
委托代理人:丁毅,系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伟,男,汉族(与丁某系母子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才与被告丁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才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才撤回起诉。��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张文良
代理
审判员 薛少华
人民陪审员 马骏驰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