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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00017-2号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金德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017-2号

原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开金伟,总经理。

被告:南京金德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8元,减半收取2064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计3484元均由原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良清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陶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