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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493号

滁州市银西物业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与李维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滁州市银西物业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李维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493号

原告:滁州市银西物业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

负责人:武宏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维宝,男,1972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银西物业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与被告李维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代理判员付春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滁州市银西物业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市银西物业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付春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童绪琼 来自: